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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抚养子女一方往往在离婚纠纷中,要求法院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做出处理,也要求另一方对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子女抚养费给予补偿。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答网精选答问(第二十三批)——婚姻家庭专题”对夫妻一方起诉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另外一方主张分居期间子女的抚养费问题进行了解答。该解答再次明确了子女一方系抚养费的请求权主体,同时在程序上可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对子女的抚养费进行处理,即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离婚,同时以子女的名义(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对方主张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虽然离婚纠纷和抚养费纠纷分属两个不同案由,当事人也存在差别,但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分居期间的抚养费,能够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子女后续另行起诉的诉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虽然抚养费是给未成年子女的,但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那部分财产。婚生子女跟随一方生活,抚养子女一方往往独立承担了子女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无疑加重了其义务,另一方对分居期间所发生的子女抚养费给予补偿。审判实践中,法院会在综合以下因素的基础上确定补偿的最终给付金额:(1)夫妻分居期间,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存在怠于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2)夫妻分居时间的长短;(3)夫妻分居期间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4)怠于履行方的实际经济承受能力;(5)实际产生的抚养费数额等情况。